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定义
·物业管理费交纳实例

  我于 1998 年 11 月买了一套商品房 ( 预售 ) , 1999 年 12 月 1 日开发商通知我收楼, 1999 年 12 月 15 日我验收房屋合格并办理了入住手续。装修 3 个月后,于 2000 年 4 月 1 日开始入住,我应从何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应从 1999 年 12 月 15 日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交纳的起点以购房人验收房屋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如果开发商发出入住通知书后,购房人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收楼的,物业管理费可以从发出入住通知书一个月后开始计算。

物业管理费是按年交,还是按月交?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一次预收多年的物业管理费吗?

 

 

  物业管理费可按年交,也可按月交。市小区办明文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管理费。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保障居住小区房屋及其设备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清洁优美、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危旧房改建区 ( 以下统称居住小区 ) 。

  别墅和高级公寓的物业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居住小区,应当依照本办法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居住小区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其设备以及相关的居住环境进行维护、修缮和服务的活动。

  第五条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机关和居住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设施。居住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办理移交。居住小区的综合验收,应当有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参加。

  居住小区综合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居住小区已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 50% 以上时,应当在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居住小区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指导下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住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代表及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

  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周期较长的,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并可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其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或解聘。

  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委员会在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及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监督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房屋土地管理机关资质审查合格,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及房地产产权人的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委托管理的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 一 ) 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 二 ) 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 三 ) 劝阻、制止损害他人物业或妨害物业管理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 四 ) 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助管理;

( 五 ) 选聘专营公司或聘用专人承担清洁、保安、绿化等专项服务业务;

( 六 ) 从事物业经营或开展其他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 一 ) 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产权人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维护、清扫保洁以及产权人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

( 二 ) 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

( 三 ) 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 四 ) 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

( 五 )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性经费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 2% 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给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

  居住小区的房地产产权人应按委托内容,每年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及多种经营和服务的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规定,按照规定使用房屋和其他公共设施,交纳有关费用,自觉维护小区内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管理秩序;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对服务不好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更换,有权对妨害小区管理秩序、生活秩序和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居民入住时,应当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住用合同,遵守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一 ) 擅自占用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 二 ) 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损毁设施、设备及有其他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

( 三 ) 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绿地或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居住小区景观,制造噪声扰民的。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投诉或者向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反映;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对给产权人或使用人利益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 一 ) 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 二 ) 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 三 ) 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 四 ) 擅自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 五 ) 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的。

  第十八条未经房屋土地管理机关的资质审查而擅自承揽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由房屋土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资质审查;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其处以 2000 元至 2 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对居住小区物业的管理。

  第十九条因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不善,造成居住小区物业及其居住环境状况恶化的,由房屋土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处以 5000 元至 3 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注销并收回资质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开展物业管理和多种经营、服务所需收费的项目、标准由市物价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房子没住 物业管理费究竟要不要交?

 

 

  业主未入住新房,物业管理费究竟要不要交?

  这一问题涉及到了入住交接和物业管理两个问题。

  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取得作为最终的交付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双方往往以入住交接作为验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的一个主要程序。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约定和规范,如要求开发商要在房屋交付时,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开发商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既然房屋已经交付,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有关的物业管理费也理应交纳,因为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有许多物业服务均已提供 ( 如保安、保洁等 ) 。

  专家建议消费者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注意几点:

  要认真和善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所谓认真行使,就是在开发商不能提供相关文件又通知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坚决拒绝接收,不要稀里糊涂收了房子。所谓善于行使,是指要对发现的问题做一下分析,看出现的问题是否能够构成拒绝验收的理由,比如墙面、地面装修有问题,卫生洁具不符合原定标准等,虽然也属于问题,但一般不会构成拒绝验收的依据。对这样的问题,不妨在开发商提出赔偿方案或改进措施后,先办理入住手续,再敦促开发商落实,以免耽误自己使用房子。

  交接过程中,要完善交接程序。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如果发现问题,一定要书面记录下来。如果决定拒绝接收,则要书面说明拒绝接收的理由。如果接收但有问题需要解决,则应要求开发商将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文字,以备今后协商不成时,有据可查。

  上述所有的书面内容,原则上都应该是一式两份,双方要签字或盖章,避免开发商内部发生人事变动后,接任者拒绝承认前任的承诺。王建文

不满物业管理张贴宣传通知违法

 

 

  本报记者刘慎良 通讯员古杰、露雪报道 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存在问题,能否在公共场所张贴 “ 召开业主大会 ” 通知,并召集部分业主开会呢?市二中院近日审结了这起物业管理纠纷案,判决 白 女士不得在该公寓公共场所张贴通知。

  去年 11 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心起诉至一审法院称, 10 月份 白 女士连续两天在公寓大堂内张贴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串联业主拒绝交纳水、电、暖、物业管理等费用,要求白女士停止张贴任何形式的书面材料并制止召开业主大会,就书面材料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在同等范围内书面赔礼道歉。

白 女士则认为,张贴通知的位置是住宅楼一层的电梯前厅,在此张贴通知,未违反住户公约的约定,集会自由是公民的权利,自己没有串联业主拒绝交纳水、电、暖、物业管理等费用,亦未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心造成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 白 女士败诉后, 白 女士不服,上诉到市二中院。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 白 女士在公寓 1 号楼一层电梯通道内张贴通知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并给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心的物业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一审法院据此判决 白 女士不得在公寓公共场所张贴的处理适当。 白 女士如认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心的物业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可通过正当途径,妥善解决。 白 女士认为其张贴通知的地方不属于公寓的公共区域,召集业主大会是为维护合法权益等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物管有权罚业主的款吗?

 

 

  从法律角度来讲,罚款就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而不存在所谓 “ 行政处罚罚款 ” 与 “ 经济处罚罚款 ” 之分。除行政处罚之外,所有的相似情形都不能再称之为 “ 罚款 ” 。既然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那么设定和实施罚款行为就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法律依据,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 ,而物业管理公司只是一个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所以无权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任何行政处罚行为,这种行为是违反《行政处罚法》之规定的。

  其一,很多物业管理企业的心态和指导原则不对,没有把自己当作提供服务者而当作了管理者,所以在工作中就有很多与其职能不符的做法,随意罚款就是其中之一。消除其对职能、权利的错误理解,将对其正确定位自己、理顺关系、提高服务质量,都有一定的意义。其二,一些装修人员在施工区域吸烟以及搬家公司损坏了电梯都可能被罚款,这些行为只是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或民事损害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制止,也可以要求他们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但不能罚款。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实际损失和违约责任为准。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确实无权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行为。即使对业主的违约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只能使用违约金和赔偿金进行管理。

物业不允许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网友问:天通苑物业公司不允许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可否无视物业公司的规定自行安装?

  李律师答:
   物业管理公司对整个小区负有管理的职责,有义务和权利维护小区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因此是否允许装设太阳能热水器,主要要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在物业管理公约中是否有约定;其次要看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是否构成对墙面、顶层或邻居空间的占用或破坏而定。

车位必须买 , 不买不让进是否合理?

 

 

  网友问:车位必须买 , 不买不让进是否合理 ?

  李律师答:
   车位的处理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开发商对该车位进行销售,一种是出租该车位,具体采用何种方式,要视开发商的处理方式而定。

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随着《 物业管理 条例》的出台,越来越多的业主都知道了作为业主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更重视和谨慎地使用这些权利,希望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其中最重要、和业主利益关系最密切的一项权利就是通过业主委员会选聘优秀的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并和选好的物业公司签订好《物业服务合同》,因为该合同签订后,对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签好该合同对业主来说是享受优质物业服务的关键所在。

  鉴于目前的情况和即将实施的《 物 业管理条例 》,业主委员会在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明确委托物业服务的内容、范围和期限。由于现在专业分工的细化,出现了专提供某一项服务的物业公司,所以在服务合同里一定要明确物业公司是管理小区全部的物业工作,还是只负责某一项服务内容。如果约定不明,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聘用了一家物业公司,委托其管理小区的全部物业内容。而该公司在接手以后,除了物业费是自己收取外,其余的物业服务内容全部以低价委托给其他没有业务的物业企业,来赚取其中的差价。而受委托的物业企业以低价承接该业务后,由于成本的原因,只能是降低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如果业主委员会在服务合同里没有约定详细的服务标准,也没有约定该物业公司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委托给第三方的话,由于该物业公司这种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业主只能是白受损失。所以如果业主委员会是看中了某家物业公司的品牌和服务质量,那就要在服务合同中约定详细服务内容和具体的服务标准,并且约定该公司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委托给第三方,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样才能避免业主花高价买低质服务的情况。

  二、除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拥有的权利外,其它一些权利,也应在服务合同里更具体地约定。例如,由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费后转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委员会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业主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人可以从物业费中提取补贴、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有权提出意见并可要求其限期整改等内容。同时,业主委员会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工作,尊重物业公司专业化的管理方式和措施等。

  三、明确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在赋予物业公司管理整个小区日常事务权利的同时,也要明确物业公司所承担的义务,并且尽可能地明确责任,例如保安失职导致业主物品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使用物业费时,必须有明确的记录并向业主委员会公开账目等。

  四、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要在服务合同里明确物业公司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责任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要约定成一些大而空的法规内容。特别是对提前解聘的物业公司不及时退出的情况,虽然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处罚的内容,但是它弥补不了给业主带来的实际损失,所以一定要约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物业公司每拖一天就要承担一天的违约金,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

物业管理费由哪些项目构成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 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成本构成包括以下项目: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 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 (3) 绿化管理费; (4) 清洁卫生费; (5) 保安费; (6) 办公费; (7) 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 法定税费。此外,物业管理费中还应包括物业管理公司的利润。对于高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成本中可以增加 保险 费。

  与我国基本价格制度转换相适应,按照定价主体和形成途径不同,物业管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方式。

 

 

 

  问:高档住宅的物业管理费该怎么交?

  答:为了规范高档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秩序, 1998 年 10 月市物价局、原市房地局出台了《北京市高档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其中规定:高档住宅 ( 包括公寓和别墅 )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价,有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确定。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按照经市房地局核准的《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中的标准执行,即要求开发商在售房前明示物业管理费用价格,杜绝事后纠纷。该办法的基本原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因此,在实践中得到了广大百姓的认可。目前市场上高级公寓的物业管理费从 2 元至 20 多元/月 · 平方米不等。

  问:小区的停车费是按什么标准收取的?

  答:小区停车费:机动车按每月每辆大型车 210 元、小型车 150 元,准机动车按各区县制定的标准执行。详见《区、县物价局制定物业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览表》。

  问:小修、中修、大修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京房修字 1994 第 521 号文件规定,大修工程是指: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或设备,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

  中修工程是指: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结构或少量设备,但保持原房 ( 或设备 ) 的结构和规模的工程。

  小修工程是指:即使修复房屋 ( 或设备 ) 在使用过程中其构部件小的损坏,以保证房屋 ( 或设备 ) 原有完损等级的日常养护工程。

  具体内容可参照京房地修字 1998 第 799 号文、京房地修字 1999 第 601 号文及京房地修字 1999 第 930 号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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